如何避免踩到“业绩地雷” ?
2017-02-22 | 文章来源:中股价值线 | 成为付费会员
记者从央行获悉,央行行长助理杨子强表示,截至11月18日,已实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184万笔,促进应收账款融资交易超过1万亿元。
杨子强是在央行征信中心联合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和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在天津召开的“动产融资国际研讨会”上透露上述信息的。本次会议主题是“促进动产融资,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天津市副市长阎庆民表示,近年,天津市大力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在动产融资领域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为动产担保登记、应收账款融资、融资租赁等在津先行先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机制保障;市政府将一如既往与人民银行共同探索推动动产融资市场发展,支持人民银行丰富动产融资服务功能,更好地服务转型期实体经济的发展。
杨子强表示,人民银行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发展及融资问题,积极参与担保物权法律改革,推动应收账款融资及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大力开展相关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先后建成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互联网登记的担保物权公示理念,提供涉及动产融资的多项登记服务,并通过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确认账款,帮助中小微企业获得高效率、低成本的融资服务。截至11月18日,已实现登记184万笔,促进应收账款融资交易超过1万亿元。今后,人民银行将继续完善动产融资基础服务,与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制度建设,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闫立良)
证监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
定向发行相关问题
本报讯 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否可以向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份,有何具体要求”这一提问,证监会当天进行了解答。
证监会表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证监会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其中金融企业还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有关员工持股监管的规定。
杨子强是在央行征信中心联合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和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在天津召开的“动产融资国际研讨会”上透露上述信息的。本次会议主题是“促进动产融资,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
天津市副市长阎庆民表示,近年,天津市大力推进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在动产融资领域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为动产担保登记、应收账款融资、融资租赁等在津先行先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机制保障;市政府将一如既往与人民银行共同探索推动动产融资市场发展,支持人民银行丰富动产融资服务功能,更好地服务转型期实体经济的发展。
杨子强表示,人民银行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发展及融资问题,积极参与担保物权法律改革,推动应收账款融资及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大力开展相关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先后建成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以互联网登记的担保物权公示理念,提供涉及动产融资的多项登记服务,并通过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确认账款,帮助中小微企业获得高效率、低成本的融资服务。截至11月18日,已实现登记184万笔,促进应收账款融资交易超过1万亿元。今后,人民银行将继续完善动产融资基础服务,与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制度建设,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闫立良)
证监会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
定向发行相关问题
本报讯 对于“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否可以向持股平台、员工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份,有何具体要求”这一提问,证监会当天进行了解答。
证监会表示,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
证监会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其中金融企业还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号)有关员工持股监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