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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销率最低的股票分屏

2018-05-11 | 文章来源:中股价值线 | 成为付费会员

        2019年1月16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出台,该文件对“两类公司”(即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及混改试点企业的工资总额限制进行了放松。由于央企集团工资总额相对固定,过去如果对某些子公司进行薪酬激励就会影响其他子公司的工资总额,该文件的出台有助于改善这一问题,未来相关企业有望加大薪酬激励力度。

        央企薪酬制度有所突破,“两类公司”与混改试点有望受益。

        2019年1月16日,《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废止。该文件对于央企薪酬的考核进行了更细化的分类,同时对于“两类公司”以及混改试点的企业,其薪酬限制有所放松,未来或有利于相关企业展开薪酬激励。

         虽然旧有文件对央企工资总额进行分类考核相对合理,但其对薪酬增长的限制条件仍较多。

         2018年5月发布的《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央企进行划分,分为充分竞争行业(即商业一类)、涉及国家安全命脉的行业(即商业二类)和公益类,通过对不同类型企业的不同指标进行考核,凸显其不同的定位,其考核相对合理。但是,其对央企集团工资总额的增长进行了限制,要求其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相匹配,想要有所突破十分困难。

        央企集团内部调配薪酬,但子公司薪酬存在此消彼长的情况,因此过去薪酬激励较难实现。

        根据2018年5月《意见》的规定,“国有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这就导致在国企集团工资总包的增长受到限制的情况下,如果对集团内部的一些子公司进行薪酬激励,或将带动相关子公司的薪酬规模上升,而其他子公司的工资总额将被压缩,因此过去的薪酬激励往往面临各种约束难以实现。

         新文件基本延续了旧文件的考核指标体系,但细化了考核体系,突出对“两类公司”与混改试点工资总额约束的放松,未来相关企业有望在薪酬激励面展开行动。

        2019年1月发布的《办法》中,考核指标体系基本延续了旧有《意见》,但对于央企工资总额的决定机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此外《办法》规定,“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者混合所有制改革等试点的中央企业,按照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要求,根据改革推进情况,经国资委同意,可以探索实行更加灵活高效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因此“两类公司”与混改试点企业可以更加灵活地调整其工资总额,其增长幅度或可突破企业经济指标的限制,而这样将有望做大薪酬总包。在薪酬总包扩大的情况下,试点集团可以在不影响其他子公司薪酬的基础上,对目标子公司进行薪酬激励,提升其薪酬以调动员工积极性。

        风险因素:

        政策力度与执行不达预期风险,经济下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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